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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无人机的9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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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30 15: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是产业发展的 “掌舵者”。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在其领导下,对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制造进行严格的行业管理,给每架无人机赋予唯一产品识别码,以便全程追溯。同时制定生产制造标准,包括电子围栏、无线电规范、网络防护、信息安全等,并搭建产品信息系统,实现生产环节的规范化与信息化。在无线电电子信息管理方面,严格把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频率使用许可等关键环节,定期检测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确保空中电波秩序井然。还参与出台强制性国家标准,如《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保障无人机产品的安全性。

2、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是天空秩序的 “守护者”。中国民航局及其地区管理机构,监管全国和各地区民用航空活动。围绕民用无人机构建了一套完备的管理体系,负责驾驶员资质审查、无人机实名登记、适航审定、运行管理等。所有类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所有人都应当按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使用。同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还负责发布中国境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 1 日 12 时前通过该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是物流配送的 “护航员”。聚焦无人机在寄递物流领域的应用,出台多项标准,如《无人机快递投递服务规范》明确了服务主体、流程等关键内容;《邮政快递无人机监管信息交互规范》规范了信息交换流程;《快递无人机联合监管信息交互规范》保障了数据传输安全;《无人机物流配送运行规范》则对配送各环节提出要求,全方位保障无人机物流配送的安全与高效。

4、公安机关
:是飞行安全的 “捍卫者”。负责无人机实名登记(与民航部门协同)、管制空域管理以及飞行法规宣传,可配备反制设备应对突发情况。一旦出现违规违法飞行,公安机关会迅速响应,进行先期和现场处置,对未实名登记、违规操控等行为拥有明确的处罚权。在日常管理中,还负责对民用无人机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地面防范管控。

5、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是智慧农业的 “助推器”。致力于推动无人机在农业领域的深度应用,与民航部门共同管理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有关活动,如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农业农村部曾联合制定《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规范相关培训活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是质量标准的 “把关人”。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测机构认证工作,下属的国家标准委员会组织制定并发布无人机相关国家标准。国内多家政府认可的检测机构,如民航研究院无人机检验中心等,从专业角度保障无人机产品质量。例如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机,提出了电子围栏、远程识别等 17 个方面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

7、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是测绘飞行的 “监管者”。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测绘飞行的无人机严格监管,一旦发现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机存在违规测绘行为,将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及无人机,并予以罚款,维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安全。

8、军方空域管理部门
:是空域资源的 “调配师”。空军在空域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低空空域管理,统一组织飞行管制,拟定气球升放管理办法,负责飞行批准和备案等工作。陆航、海航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管理,比如滨海区域飞行需向海军相关部门申请,确保空域资源高效利用、飞行安全有序。

9、地方人民政府
:是基层管理的 “协调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赋予地方政府管理民用无人机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行政区内无人机管理,支持科研创新与成果推广,将安全应急管理纳入体系,构建协同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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